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梧州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梧州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向梧州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监督,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过程。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五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按章程监督、实事求是,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监事会内部监督应与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相互协调,形成综合监督体系。
第六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红十字会预算列支。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根据法律和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专职副监事长 1 名、监事 3 名,一届任期 5 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监事主要由人大代表、审计、财会领域人员,新闻界,以及红十字会职工等人员担任。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从监事中民主选举产生。市红十字会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务、人事、核心业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贯彻落实市红十字会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建立规章制度及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赋予的工作。
(八)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文件。
(三)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红十字会请示报告,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市红十字会决策部署情况,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列席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督促市红十字会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查阅市红十字会工作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
(六)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报告应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向市红十字会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必要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三)不谋取私利,不违规接受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违规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与理事会议同期,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成员提议,经监事长批准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讨论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监督报告。
(二)对理事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市红十字会年度财务报告。
(三)需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决议由参加表决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监事会决议抄报市红十字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