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管理按照“利于宣传、重点设置、方便捐赠、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募捐箱设置
第三条 募捐箱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在梧州市城区内的机场、车站、银行、宾馆、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宣传。
第四条 募捐箱分为固定募捐箱和临时募捐箱两种形式。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且有设置募捐箱意愿的单位,只要遵守本管理办法,经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可设置募捐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严禁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五条 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并无偿提供使用,也可由爱心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认捐,样式、规格按照设置场地实际情况适合的样式和规格制作。同时箱体正面必须印有红十字标志(会徽)、设置红十字会名称和联系电话等,视实际情况还可印制捐款二维码。
第六条 募捐箱设置必须经市红十字会与设箱单位签订《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箱设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捐款用途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三章 募捐箱管理
第七条 固定募捐箱实行市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被设置单位根据实地情况将募捐箱摆放于位置显眼、人流量大和有安全保障、便于管理之处。设箱单位须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为募捐箱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参加开启清点和签名确认等事项。如遇意外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设箱单位负责人、市红十字会报告,妥善处置。
第八条 临时募捐箱的设置由拟设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红十字会业务部门审核,会领导审批,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由红十字会及时收回募捐箱。
第九条 固定募捐箱实行统一编号、专人专管制度。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是主管募捐箱的内设机构,会计和出纳是募捐箱的专管人员,开箱清点时必须有1名出纳或会计、1名红十字志愿者,和1名以上设箱单位专管人员,在检查募捐箱箱体无损坏的情况下方可开箱取款。
第十条 固定募捐箱每季度至少开箱取款1次,必要时被设箱单位视募捐情况随时通知市红十字会开箱,并现场清点款额。清点款额后,市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专管人员要在《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箱收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一条 募捐箱募得的捐款,经双方清点后,由市红十字会向设箱单位开具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每季度应对募捐箱设置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对设箱单位指出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对多次违反本办法且不予改正的,取消募捐箱设置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党组定期听取募捐箱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改进募捐箱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监事会每半年应对募捐箱设置管理、收款登记、捐款支出等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如需中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0日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对募捐款进行清点交接、说明有关情况,募捐箱交回市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募捐箱的捐款必须按有关规定用于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每年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