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日常采购和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梧州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所有采购行为。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会机关用财政性及捐赠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会机关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驻会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救助救护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条 采购部室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办公室等提出次年的政府采购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列入下一年度的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使用部室参与采购本部室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由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采购由办公室及使用部室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并登记入帐。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流程图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按《梧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意向公开、备案、采购过程、履约验收等,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会机关各部室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